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

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5556号
申请人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香年广场[南区]附楼(B座)7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597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莲花三村现代花园四楼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66634XP。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665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7665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665元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766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