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0305民初5815号
原告(反诉被告):罗新朝,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附楼(**)7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1529597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拓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女,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拓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第三人童华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归还合伙人分红款及合伙人津贴488086元,以及反诉人损失240000元,两项合计728086元。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2万元,于调解笔录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如未支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原告可径行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二、本案诉讼费及反诉费由原被告自行承担。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42万元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消灭,原告不再就本案所涉及的股权纠纷向被告追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5540.43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