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

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3998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梓潼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2]深仲裁字第449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清偿的范围为1456126.5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6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3元,均由被执行人**、***、***、**、***、***连带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130万元结清本案的债权债务,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支付。之后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支付了130万元,并向本院支付了15400元执行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作了相应的让渡后得以实现,申请执行人亦已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债权债务已结清。本案依法可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224号执行完毕,本院(2018)粤0304执39985号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