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3民初9689号

原告深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八卦岭工业厂房430栋第十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文。

委托代理人宫波,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宫波、***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1.2014年,原被告签订《商品采购售后服务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为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原告作为联想、HP、DELL等品牌厂家授权售后保障供应商,为被告提供陈列、售后服务及相关配合工作;原告需交缴履约及商品售后承诺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给被告,本协议合作期限结束后,被告在一个月内退回给乙方账上;被告在政采平台销售办公设备类,根据销售额,计提6%合理利润,剩余款项作为售后服务和采购结算成本全部返还原告;协议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2.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5万元。

3.被告自2016年1月起开始迟延支付货款。2016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并附对账单。原告在前述文件中主张,被告拖欠原告已对账款项1926623.83元,双方另有56562.62元货款未对账。被告相关工作人员签收催款函并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1926623.83元。

4.2016年4月25日,被告向其供应商发出《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已经办理结算单的货款,否则自应付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5.2016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8月19日前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自2016年7月25日起每周安排200万元按比例清偿各供应商货款,于2016年9月30日前清偿原告已对账且提供发票货款1952267.25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清偿原告客户未付款且原告未提供发票货款25562元,否则按每月万分之五支付罚金。

6.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977829.25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965986.3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6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采购售后服务合作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商品采购售后服务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该协议期限已于2015年12月31日届满,之后双方仍按该合同履行,该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保证金,因案涉合同系由法院判决解除,故本院对原告有关自起诉之日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对账单形式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结算,被告应按照《付款承诺书》、《欠条》承诺的付款时间清偿债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被告承诺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已经办理结算单的货款1926623.83元,否则自应付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中科动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采购售后服务合作协议》。

二、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中科动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中科动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77829.25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人民币1926623.83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6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动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9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欧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