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卓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三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8民初7088号
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南临中州大道门面房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5691537XQ。
法定代表人:贺彦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梦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卓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冠铭商务中心4栋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JXQJ10。
法定代表人:刘赛新。
被告:湖南三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55号设备交易中心B区5栋5018、5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5CLL4A。
法定代表人:刘赛新。
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孚公司”)与被告湖南卓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大公司”)、湖南三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梦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大公司、三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64147.61元(利息起算日以借款到达借款人开始起算,暂计至2020年9月28日,之后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9日,被告卓大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人民币105万元,借款期限为1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1.2%,利息起算日以借款实际到借款人账户为准。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28日分别向被告卓大公司转款10万元、45万元、50万元,共计105万元;2019年3月5日,被告卓大公司归还原告25万元,目前尚欠原告80万元。被告卓大公司系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2018、2019年度在湖南的经销商,2020年由于业务需要,经三方协商,转由被告三奇公司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签订经销协议。被告卓大公司业务基本停止,被告三奇公司承接了被告卓大公司的全部资金、筹备费用、固定资产、门店、人员、客户等全部资源,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是刘赛新,被告三奇公司2020年的销售毛利也来自于被告卓大公司2018年、2019年的销售工作,被告三奇公司经营地实为被告卓大公司经营地。同时,被告三奇公司自愿承担被告卓大公司所有对外债权债务,故被告三奇公司需要对被告卓大公司80万元的债务承担支付义务。按照约定,被告卓大公司使用借款16个月,以2019年5月28日最后一笔借款到达被告卓大公司之日起算,被告卓大公司所有借款将于2020年9月28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卓大公司、三奇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9日,被告卓大公司出具《借据》一份,主要载明:借款人卓大公司由于经营需要,向出借人金孚公司借款105万元,借款期限为16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1.2%,利息起算日以借款实际到借款人账户为准。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2月28日、5月28日分别向被告卓大公司转账人民币10万元、45万元、50万元,共计105万元;2019年3月5日,被告卓大公司归还原告25万元。后被告卓大公司出具《确认函》一份,载明:“卓大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2月28日自金孚公司取得两笔借款,卓大公司两股东原商议将该借款转为投资款,后由于股东刘赛新投资不到位且抽走卓大公司资金,卓大公司确定仍为公司借款,之后将还本付息。”2020年3月18日,被告三奇公司出具《债务承担通知书》一份,主要载明:三奇公司自愿与卓大公司一起承担对金孚公司剩余80万元债务,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结合原告提交的《借据》、《确认函》及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卓大公司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卓大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卓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64147.61元,并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奇公司自愿与被告卓大公司一起承担对原告金孚公司剩余80万元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三奇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卓大公司、三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卓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三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支付利息164147.61元,以上共计964147.61元,并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0.74元(已减半),由被告湖南卓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三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马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