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5569号
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5691537XQ,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南临中州大道门面房A区。
法定代表人:贺彦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梦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国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毛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