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3353号
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5691537XQ,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南临中州大道门面房A区。
法定代表人:贺彦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梦浩,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邓州市金顺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张楼街北二0七国道东侧原昌隆面粉厂院内2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海金全,男,1959年5月3日,回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金顺全建材有限公司、***、**、海金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7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国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毛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