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3645号
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南临中州大道门面房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5691537XQ。
法定代表人:贺彦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梦浩,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马晓娟,女,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男,1977年9月8日生,汉,住河南省内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