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华洁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与龙岩华洁环卫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1***3号
原告***,男,1990年6月4日出生。
被告龙岩华洁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经济开发区黄邦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岩华洁环卫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上熠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