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与深圳市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执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00755150-X。
法定代表人肖建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5565450-4。
法定代表人黄乐天。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8行审300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26600元,缴纳逾期加处的罚款人民币2660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缴纳罚款人民币26600元,以及本院缴纳人民币2730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2660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00元亦已划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8行审300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8行审3002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罗伟锋
执行员  黄 海
执行员  李 凯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