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连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连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东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6239号
原告北京连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法务。
被告河南东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建设。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连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连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佳
审判员***
审判员*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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