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绿鑫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山市绿鑫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2民初1319号
原告:黄山市绿鑫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亮,执行董事。
被告: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刘惠华,董事长。
原告黄山市绿鑫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黄山市绿鑫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山市绿鑫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天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