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绿鑫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黄山市绿鑫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23民初106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绿鑫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兖山渠九子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1049299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
第三人: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北建设小区东兴润富丽桃源26幢1-2层3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851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绿鑫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0元,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长邵全新
审判员孙飞
人民陪审员江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范红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