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802民初548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市场建设推进中心,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吉安市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A17-1地块服务型酒店式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4141775R。
法定代表人:欧阳富根,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吉州区,系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正丙角路口时代广场内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195894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1年12月3日出生,住吉州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吉安市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装饰公司)、吉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房地产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诉讼中,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更名为吉安市吉州区市场建设推进中心,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市场建设推进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集美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鼎盛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因书街农贸市场漏水需修复造成的损失23491.68元;2、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市场建设推进中心协助原告进行农贸市场漏水的修复。事实和理由:2004年原告在被告鼎盛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书街农贸综合市场分别购买B栋第23号门面,并于2009年办理房产证。原告的门面自交付以来一直租给他人经营至今。2018年底,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市场建设推进中心作为书街农贸市场管理者,吉州区政府要求改造书街农贸市场,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市场建设推进中心代表政府发包给被告集美装饰公司进行改造施工(包括市场墙面、**、地面等、地面等项目后原告发现书街农贸市场自己的门面有多处漏水问题,并造成原告的门面屋顶、墙面等多处损坏。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在书街的管理人员反映,均未得到解决,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市场建设推进中心辩称,同意进行修复,但是不能保证修复的效果,其余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集美装饰公司辩称,我方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1、我方不是适格主体。我公司根据发包方吉安市吉州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要求,对书街农贸市场改造,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地面、,地面渗漏现象。现原告就漏水遭受损失诉请赔偿,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原告之间无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2、案涉菜市场中线北面防水工程不是我公司的施工范围,原告因案涉商铺渗水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所涉书街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由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发包,发包方明确指出我公司只对市场中间线南边与家禽店铺内制作防水,其他位置因预算原因不做防水。我公司按照发包方要求施工,并且该改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门面位于不做防水区域,出现漏水与我方无关。综上,原告的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
被告鼎盛房地产公司辩称,我方不应该承担费用,1、我公司是在2003年竣工后交付的,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文件,屋面漏水的问题是保修五年,现在已经过了保修期了,所以我们不承担费用;2、原告对他们购买的店面进行了墙体拆除,该墙体是否是承重墙还存疑,墙体拆除后不是一般的填充墙,我们认为他们是破坏了原有的交付格局造成漏水他们自己也有责任;3、原告自己也陈述了在2018年市场改造之前是没有漏水的,所以我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原告***购买了由被告鼎盛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吉安市吉州区书街农贸综合市场B栋第23号门面一层及一层夹层,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楼二层为农贸市场,该楼栋于2004年通过了综合竣工验收。2018年,吉州区政府决定对书街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工程,由菜市场的管理者原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发包方与被告集美装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集美装饰公司承接书街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工程,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分别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20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等。2018年12月4日,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吉州区财政审计办、招标代理就书街市场改造工程项目有关问题召开了会议,会议决定工程具体施工内容并决定市场中间线南边及家禽店铺内制作防水。此后,集美装饰公司按照会议纪要决定的事项进行施工,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了竣工验收,验收内容注明:工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且符合设计要求,分部、分项工程符合验收规范,地面、,地面渗漏现象,同意交付。另,工程建筑面积2436㎡,其中楼(地)面卷材防水面积1701.648㎡。工程竣工后,书街菜市场重新投入使用,后原告发现自己的门面有多处漏水,并造成原告的门面屋顶、墙面等多处损坏,原告向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反映后,后者进行了维修,但仍没有解决漏水问题,原告遂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门面因上面漏水造成屋顶和墙面多次损坏的形成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主体及修复所需资金进行司法鉴定,经三方选定,本院委托江西求实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7月12日,江西求实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造成***门面渗漏破坏主要原因是由于书街菜市场标准化改造施工时,楼面防水施工考虑不周,没有做好楼面伸缩缝处的防水措施,产生了施工质量问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属于需要修复、完善的工程;2、目前,就现场调查、勘验和所收集的相关资料分析来看,鉴定人认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主体是吉安市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议施工单位对防水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伸缩缝处的防水或其他没有做防水处理的部位)以及渗水造成破损部位进行整改、修缮;3、***门面修复所需资金预估为14171.09元,伸缩缝处防水工程修复所需资金预估为9320.59元。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店面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被告集美装饰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关于书街菜市场改造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书街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设计图;被告鼎盛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吉安市吉州区政府的公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质证笔录、调查笔录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物权受到侵害,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原告的门面因楼上菜市场改造施工导致漏水,侵权人应承担原告的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由谁承担责任。首先,诉争房屋系由被告鼎盛房地产公司开发,但该楼栋已于2004年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原告亦称从2019年改造后出现漏水问题,早已过5年保修期,故被告鼎盛房地产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其次,菜市场改造工程由被告集美装饰公司承建,具体施工范围和改造内容由有关部门会议决定,《关于书街菜市场改造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中已明确只对市场中间线南边及家禽店铺内进行防水,集美装饰公司按照会议纪要确定的内容进行施工没有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原告的门店属于市场中间线北边,不属于集美装饰公司的防水施工范围,故集美公司对原告店铺漏水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鉴定意见认为门面渗漏破坏主要原因是由于书街菜市场标准化改造施工时,楼面防水施工考虑不周,没有做好楼面伸缩缝处的防水措施,产生了施工质量问题,因此认为赔偿责任主体是集美装饰公司,该份鉴定意见依据的是书街市场原设计施工图、书街市场升级改造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行业标准,没有考虑到承包人集美装饰公司的施工范围实际由相关部门决定,集美装饰公司依照会议决定再行施工,故鉴定意见中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相反,该鉴定意见的漏水原因分析反而能够反映发包方原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在进行标准化改造施工时考虑不周,没有做好全面防水。本院认为,原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即吉安市吉州区市场建设推进中心作为书街菜市场升级改造的责任单位,应全面考虑、合理妥善进行改造,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现因楼面防水施工考虑不周,没有做好楼面伸缩缝处的防水措施,产生了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一楼原告的门面漏水,造成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书中关于门面修复所需资金14171.09元及伸缩缝处防水工程修复所需费用9320.59元的意见,客观公正,各被告未提供证据反驳,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损失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市场建设推进中心赔偿原告***因书街农贸市场漏水所需修复费用23491.6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市场建设推进中心协助原告***进行漏水修复;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10194元,由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市场建设推进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易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