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330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19589456,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正丙角路口时代广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吉安市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4141775R,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A17-1地块**服务型酒店式公寓**。
法定代表人:欧阳富根,总经理。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住所地吉州区竹笋巷菜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任。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吉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易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