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03执2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温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高新园区文昌路209号A幢81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7481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下:1.紫砂壶四只;2.浙C×××××长安牌车辆一辆。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下:1.紫砂壶四只,经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2.浙C×××××长安牌车辆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截至2020年6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7481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4211元,执行费7022.15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