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福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福(福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02民初1409号
原告: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7097400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福(福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5090058530376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福(福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计2670元,由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