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民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原审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民初2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冀1127民初27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审法院依法审理;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8月19日,***接到景县人民法院的查封公告,依据(2018)冀1127执1133号裁定书对***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了查封。***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以证据不足作出(2019)冀1127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的执行异议申请。***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合法有据。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据***不知道的且在(2019)冀1127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下发之前就出具的(2019)冀1127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来终止诉讼程序显然是违法的,既然有(2019)冀1127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在***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时不告知***,显然(2019)冀1127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是不存在的。故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19)冀1127民初27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审法院依法审理。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立即停止对丽景福苑22栋1单元2102室房产的执行措施,房屋价值50万元;2.确认丽景福苑22栋1单元2102室房产归***所有;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冀1127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梁利中,故原告***以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鼎盛公司与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27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鼎盛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鼎盛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梁利中,梁利中于2019年7月25日向景县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冀1127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梁利中为申请执行人。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查封案涉房产。***向景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冀1127执异59号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不服该裁定,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至于原审认为“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冀1127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梁利中,故原告***以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一节,鼎盛公司作为(2018)冀1127执113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5日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梁利中,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冀1127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梁利中为申请执行人。在上述裁定作出后,景县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产,***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时将鼎盛公司列为申请执行人,原审法院作出(2019)冀1127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以证据不足驳回***的异议请求,***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将鼎盛公司作为被告,即使原审认为被告不适格,该理由也不是驳回起诉的法定事由,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民初27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