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1127执监1号
申请人:梁利中,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案外人:***,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87030448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32358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5044254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冀1127执异54号裁定书,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梁利中与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本院(2017)冀1127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中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其他相应权利一并转让给了梁利中,本院作出(2019)冀1127执异54号裁定书,变更梁利中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9)冀1127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该执行裁定书误将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而没有将梁利中列为申请执行人,该裁定认定的申请执行人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冀1127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