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财保117号
申请人: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和平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2019)冀1181财保113号民事裁定,裁定1、将申请人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1100万元予以冻结;2、将被申请人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1000万元及分红80万元予以冻结。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申请人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协议,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并解除对被申请人持有的股金及分红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1100万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冀州支行,账号50×××23。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1000万元及分红80万元的冻结。开户行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7×××7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