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

景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冀1127执2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燕赵蓝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高适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住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前庄村119号。
被执行人***,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住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大富村272号。
被执行人***,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888号广厦家园22栋1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中心大街479号新兴商住楼3栋2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衡水燕赵蓝天典当有限公司与***、***、***、***、***、***、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衡水燕赵蓝天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0303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342.73元、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90元、***银行存款10170元、***银行存款58320元。交纳执行费14543.73元。本案据以执行的(2016)冀1127民初21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冀1127执2号执行案件结案。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