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1102执保153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宏大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衡水强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郝玉华、郝娜娜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620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书记员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