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243号
申请人: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87030448J。
法定代表人:李玉才,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日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628号山推楚天混凝土机械生产基地一期办公楼一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63022135Q,组织机构代码:063022135。
法定代表人:程娜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日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武汉日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