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

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武汉日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243号

申请人: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87030448J。

法定代表人:李玉才,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日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628号山推楚天混凝土机械生产基地一期办公楼一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63022135Q,组织机构代码:063022135。

法定代表人:程娜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日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武汉日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