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杰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43372号
原告上海杰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洪兵,总经理。被告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银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杰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慧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