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吉松物业管理中心、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9047号
原告:***,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逸,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松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乔斌,经理。
被告: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银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尚婷,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吉松物业管理中心、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受疫情影响,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钱伟兰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 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二)……;
(三)……;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