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171号
原告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浩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黎。
被告***,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胡铁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晔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
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