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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8663号 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海关村营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