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8663号之一
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海关村营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