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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8663号之一 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海关村营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