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楠迦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楠迦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青海楠迦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加毛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加毛太,女,藏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兴海楠迦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加毛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豆本加,男,藏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
**与青海楠迦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加毛太、兴海楠迦
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豆本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7)青01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青海楠迦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兴海楠迦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加毛太、豆本加尚欠**借款本金3946493元,利息1053507元,共计5000000元;二、如青海楠迦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兴海楠迦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加毛太、豆本加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全部借款,并以借款本金3946493元为基数,按24%的年利率主张自2015年1月1日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00元。被执行人青海楠迦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加毛太、兴海楠迦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豆本加未按调解书履行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2019年5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3000元;二、调解书确认的2019年7月31日到期的100万元本金,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分两期还清,第一期于2019年8月15日前支付30万元;第二期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70万元;三、双方约定对于2500吨的有机肥,每吨800元,其中运费双方各承担一半,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将包装袋交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将2500吨有机肥于2020年3月1日开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保证有机肥质量合格;四,以上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放弃所有利息,本院的(2017)青01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因本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01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闫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怡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