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2财保482号
申请人: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22667854T。
法定代表人:***(CHIU,KUNGYI)。
被申请人:普洱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15号城市花园**苑51幢1单元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527302719。
法定代表人:米有福。
被申请人:米有福,男,彝族,1985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申请人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普洱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米有福名下价值125308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普洱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米有福名下价值125308元的财产。
保全费1147元,申请人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