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云南国土建设工程总公司、云南省普洱市倚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827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孟连县xxx。
被执行人:**,男,住孟连县xxx。
被执行人:云南国土建设工程总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省普洱市倚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普洱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孟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2016)云08民终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国土建设工程总公司、云南省普洱市倚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连带责任人云南国土建设工程总公司、云南省普洱市倚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4120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18元;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云南国土建设工程总公司、云南省普洱市倚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协商各负责承担1/3执行案款及案件执行费,既各承担13906.3元,并于2017年2月24日自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孟民初字第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