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4123号
原告云南**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22667854T。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华路**。
法定代表人:赵公义(CHIU,KUNGYI)。
被告普洱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527302719。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城市花园丁香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彝族,1985年6月7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云南**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普洱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会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