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永盛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东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137号
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永盛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01837795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医院后侧。
法定代表人:盛应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东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140292391J,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安龙村**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永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永盛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永盛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永盛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  树  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慧书记员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