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23民初1076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男,1988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扬子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祥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1日立案。2020年05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计2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