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恒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419号
申请人:镇江恒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3237971572,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恒美嘉园B区22幢第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吴俊飞,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8130F,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380-5号。
法定代表人:毛祥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镇江恒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顺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