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腾远通达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13527号
原告贵州腾远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1号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M栋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JLH68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丹,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3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758130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腾远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腾远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32406.5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32406.5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龚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