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23民初3560号
原告:修文县扎佐镇***五金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四清路115号。
经营者:***。
被告:*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380-5号。
法定代表人:*祥云。
被告:***,男,1988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省扬中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修文县扎佐镇***五金店于2021年12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文县扎佐镇***五金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文县扎佐镇***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00元,减半收取计243.00元,由原告修文县扎佐镇***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石水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