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753号
原告:邗江区庆越劳保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阳商贸城23幢101-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38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邗江区庆越劳保商行与被告江苏华厦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邗江区庆越劳保商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50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邗江区庆越劳保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