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明泰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03号
申请人: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明泰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友谊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明泰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明泰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公安县青吉工业园的倒班楼(所有权证号20××××)。申请人提供了为其所有的注册资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明泰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公安县青吉工业园的倒班楼(所有权证号20××××)。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龙中贵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