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新办公楼12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022执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