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03财保348号
申请人:安徽诚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
申请人安徽诚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淮北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予以查封。该申请由担保人任少尉名下所有的皖F××号车辆、皖F××号车辆提供担保。2017年11月13日淮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诚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期限为叁年。
二、查封担保人任少尉名下所有的皖F××号车辆、皖F××号车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诚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