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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诚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0604执32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淮仲字第38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该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仲 伟 审 判 员  邵吉顺 代理审判员  姚 琪
书 记 员  孙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