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0604执32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淮仲字第38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该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仲 伟
审 判 员 邵吉顺
代理审判员 姚 琪
书 记 员 孙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