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诚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322民初142号
原告:安徽诚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中路9号金悦华庭1幢23层A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66391354Q。
法定代表人:柳清,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晨,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被告: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通盛大道188号创业外包服务中心A幢805、806、807、808、809、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355005361J。
法定代表人:叶兴伟,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沐阳分公司,住所地沐阳县盛源华庭4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Q16R57T。
负责人:孙青君,职务,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诚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进公司”)与被告***、被告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被告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沐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沭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柳青、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毛晓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中航公司、被告中航公司沐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双倍返还案涉两份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款项共计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沭阳分公司因达成了项目合作意向,应***、沭阳分公司的要求,原告法定代表人柳清及授权自然人李平分别于2020年6月2日及2020年6月14日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萧县黄淮区域棚改一期工程5号、9号及7号、8号外墙保温真石漆项目将由原告进行承包,之所以该工程分两次签订合同,系应***希望通过签订两份合同,从而收取两份合同共计20万元履约保证金。两份合同文本相同,均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如后期因被告方原因无法执行本合同,被告方将向原告赔偿履约保证金的双倍罚金,该条款在内容表述上等同于定金条款。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将20万元的保证金交付给被告方,因被告方的原因未能将该项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由原告进行承包。沭阳分公司是中航通发公司沭阳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原告要求对三被告提起诉讼,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责任。
***、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沐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诚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两份,欲证明涉案工程所约定的违约情况及履约保证金数额;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欲证明由李平签字的案涉合同得到安徽诚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授权;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欲证明原告具有建筑施工资质;4、收条两份,欲证明原告按约给付了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本院审查后认为,诚进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故对该四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对于诚进公司诉讼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2020年6月2日,柳青与沭阳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20年6月14日李平与沭阳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两份合同甲方均加盖沭阳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同时有柳青、***签名。诚进公司的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后,***分别于2020年6月2日向柳青出具十万元收条、于2020年6月19日向李平出具10万元的收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柳青、李平分别以个人名义与沭阳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萧县黄淮区域棚改工程进行施工,该合同显然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柳青、李平二人缴纳的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但是虽然诚进公司对柳青、李平行为进行追认,认定其为公司行为,但是不能因为该追认行为改变建设工程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性质,该合同行为后果诚进公司自愿承担,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诚进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不予支持;***在该合同中签名,且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未提交沭阳分公司授权,故其个人对该无效合同后果亦应共同承担责任;南通中航公司沭阳分公司作为中航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故其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中航公司负担。被告中航公司、沭阳分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并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安徽诚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二、驳回安徽诚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由被告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炜
人民陪审员  徐兰侠
人民陪审员  刘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晓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四)返还财产;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一条…
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