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2282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鑫京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中路9号****1幢23层A2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鑫京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6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