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303民初1210-1号
原告武汉清江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保元。
被告刘立宗。
本院在受理原告武汉清江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清江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立宗所有的鄂S00177号轿车予以查封及被告的银行存款24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刘立宗所有的鄂S00177号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 洋
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