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清江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清江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明、湖北建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17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清江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华中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研发楼********。
被执行人:王庆明,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宜昌路********民身份号码:4203001966********。
被执行人:湖北建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庆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清江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明、湖北建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庆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66号金都·汉宫2栋1单元19层2室(产权证号:昌2012009679-1),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焦质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