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87-2号
原告:武汉清江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3号-1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1号研发楼8层8号、8层9号。
法定代表人:廖保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寄谊,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曦,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路开元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庆明。
被告:王庆明,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湖北建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2号6幢。
法定代表人:王庆明。
原告武汉清江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庆明、被告湖北建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清江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清江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告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清江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谭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