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58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伦,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村御景名门1幢16层18B号。
法定代表人:黄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千喜
人民陪审员 崔尚科
人民陪审员 夏 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钟亚伟
书记员童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