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383号
原告:***,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英,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林,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村御景名门1-16-18B。
法定代表人:黄化。
原告***诉被告湖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蒋劢君
审判员 李培民
审判员 蔡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