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宇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4344号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立案已预交2749元,本院予以退还1374.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